史敦定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
来源:史敦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量:326

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分别多次向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提供名称规格为ZY-TQC-2(240MA)、全电压无频闪、ZY-GLUL-420等LED日光灯电源。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并且经被告员工签字确认。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合计35000元,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007.3元。 2016年5月5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5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007.3元。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8007.3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由史敦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史敦定律师咨询。
史敦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06好评数17
深圳龙华区东环二路8号中执时代广场A座25A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敦定
  • 执业律所:
    广东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龙华区东环二路8号中执时代广场A座25A